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六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