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一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把关,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通知代表本人,代表本人可以要求撤回,也可以进一步补充修改后,再行提出。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