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二条有效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代表建议意见工作机构受理,并根据其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统一交办。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的具体工作。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交办。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