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条有效代表或者代表团要求撤回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一经撤回,办理工作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