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志愿组织,开展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志愿服务。

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志愿服务给予支持并进行指导。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的技术保护、文物监控监测、检查巡查、安全保卫等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