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职责,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