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保障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出资修缮保护市、县(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可以依法给予其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和经营权,鼓励向社会开放。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