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保障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出资修缮保护市、县(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可以依法给予其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和经营权,鼓励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