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旅游观光、拍摄音像资料、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利用或者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保持文物原状,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