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使用或者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