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规划勘测部门批准,不得破坏文物的历史风貌。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