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生产生活或者建设施工活动中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