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