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对本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登记和公布工作,制定本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市、县(区)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设置专门机构或者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