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规划勘测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