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备用水源,加强对备用水源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供应安全。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