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致使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