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意识。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