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区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