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确保安全的原则。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