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倾倒、堆放、储存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物,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