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资源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开采矿产资源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影响的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给予处理;拟批准设矿业权范围,不得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重叠。

财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重点支持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的供水安全和供水设施设备提质改造以及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专项规划编制、生态补偿、动态监测、水生态治理与修复等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规划实施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并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林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交通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