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活污水、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置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水源地供水单位的供水工作进行指导。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