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地和水资源保护规划、取水许可制度,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水生态环境的治理与修复,建立对水源地岩溶地下水水位观测制度。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