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地和水资源保护规划、取水许可制度,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水生态环境的治理与修复,建立对水源地岩溶地下水水位观测制度。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