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镇中水、污水、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置设施,保障水环境安全。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