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能够满足人类饮用的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的涵养地或者源头地。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而设立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