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开采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地下水保护和开采的规定,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