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七条有效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开采,实行区域限制许可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开采控制指标,对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开采实行指标控制管理。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