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废液、垃圾、粪便、油类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三)从事农牧业活动;
(四)从事网箱养殖、垂钓、放生、旅游、游泳、水上训练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输送污水的沟渠、管道及输油管道穿越;
(六)设置旅游、娱乐设施或者餐饮服务项目;
(七)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行为。
对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