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受理举报并及时处理,对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对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