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因突发事故影响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热。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为供热企业提供水、电、燃气和热能的企业,不得擅自中断供应。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