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因突发事故影响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为供热企业提供水、电、燃气和热能的企业,不得擅自中断供应。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