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外,供热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温度全天不低于十八摄氏度。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标准,由供用热双方合同约定。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