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供热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保障集中供热系统正常运行;

(二)设置并公开服务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为热用户提供规范服务;

(三)做好供热前准备工作,并在供热设施注水前通知热用户;

(四)采取短信通知、张贴公告、媒体发布等方式提醒热用户检查室内供热设施;

(五)建立并妥善保管热用户档案,定期向热用户提供室内供热设施检查服务,发现存在隐患时,应当书面告知热用户及时消除或者接受热用户委托进行维修,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外的维修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六)建立巡查制度,对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设立固定测温点,并将测温数据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立智慧供热管理系统,利用网络化、大数据技术信息平台,对集中供热实行远程调控、统一管理;

(八)接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