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六十条有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减排清单的任务,编制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重点排污单位在重污染天气频发期间,应当综合考虑安全生产和民生保障等因素,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