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钢铁、建材、焦化、有色金属、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以及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应当按照制定的错峰生产管控运输方案,实行错峰生产。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