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减排清单的任务,编制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排污单位在重污染天气频发期间,应当综合考虑安全生产和民生保障等因素,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