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可以采取下列应急措施:(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管控;(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三)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四)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五)全面停止露天烧烤;(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七)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八)其他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