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