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未达到本地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正常状态下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