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使用经计量认证的手持移动尾气监测设施、尾气固定遥感监测设施、尾气监测移动走航车等进行监测出具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