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使用经计量认证的手持移动尾气监测设施、尾气固定遥感监测设施、尾气监测移动走航车等进行监测出具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