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交通系统的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公共交通设施,完善公交线路规划,加强公共自行车设施的建设,建立高效、便捷的公共交通体系,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