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鼓励政府机关公务用车以及公交、出租、邮政、物流、市容环境卫生、机场铁路通勤等行业用车优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汽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新建住宅、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充电设施。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