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鼓励政府机关公务用车以及公交、出租、邮政、物流、市容环境卫生、机场铁路通勤等行业用车优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汽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新建住宅、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充电设施。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