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