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