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