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应当由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四)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