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禁止销售、储存、燃点旺火和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燃禁放区域销售、储存、燃点旺火和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