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