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