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