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