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鼓励提前报废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清洁能源车,加快新能源车与清洁能源车的配套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